中国互联网协会网上营销工作委员会 新媒体专家 郭涛,在任博达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因博达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人:张耀球),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截止到2008年7月22日,本人离开博达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时,公司拖欠本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七万余元。
事件进展情况:
*2008-07-24 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008-08-01 领取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因案件较多,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通知于2008-08-27 日9:30提交相关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局第一奇,“被诉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海淀区,你到丰台申诉吧。”
*2008-8-27 领取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出庭通知书》,通知于2008年9月2日下午4时开庭审理。
9:25赶到417室向办案人员提交了证据,由于博达网的人还没有到,办案人员说“按照规定需要等半个小时,你等到十点,如果他们还不来,你就可以走了”,等到十点钟企业方还没有来人,领取《出庭通知书》后便离开了。10:30左右有位自称海淀劳动局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下午直接去到劳动局806室撤诉,说企业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去丰台申诉。下午到海淀区工商局查询到“博达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相关档案材料,档案中明确记载这个公司的法人是张耀球,注册地在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2201,2007年年鉴材料的地址也海淀区,(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海淀区)。
*2008-8-28 上午10:00左右,我将昨日提交的证据提到417室,之后又将证据提交到806一位自称姓周的男工作人员,他简单看了一下我提交的证据材料(海淀工商局相关材料和本人在博达网任职期间的往来信笺)后便拿出了企业的一份租房合同,说“企业的办公地点在丰台区,你撤诉吧,到丰台去申诉”,我说“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海淀区,我提给给你的材料足以证明,我坚持在海淀区申诉”,他又看了一下我的材料后说“我联系一下企业的负责人”,之后拿着一张名片,没有拨电话便放下了,接着说“我上网查询吧”,随后在另一台电脑上的搜索引擎网站上输入了“博达网信息科技”后,打开了一条“博达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嫌奥运侵权被查处”文章后,便关闭了网页。之后便跟我说“你撤诉吧,到丰台那边去申诉吧,除非你证明企业提供的租赁合同是假的”,我说“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在海淀区,不信你可以去查”,他说“我们没有义务去给你查,你到丰台那边去申诉吧”,我又重申了一遍,“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海淀区,我提给给你的材料足以证明,我坚持在海淀区申诉”,便离开了。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局第二奇,“你提交的证据材料我只找到了一份,你再重新提交一次吧”
*2008-8-29
早8:30 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意思大概就是“你提交相应在海淀区办公的证据,我们将案件移交给海淀区审理”,大约十点我赶到位于西站南路168号的丰台区劳动局513室,将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以及往来信笺和办公地点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提交给了相关办案人员,之后便离去。
大约在14:50的时候有位自称海淀劳动局姓周的先生来电说“通知你9月2日下午4时开庭,另外拟提交的证据材料我们只找到了一份,你再重新给我提交一份也要有目录,带上证据的原件以便交换证据和组织质证,开庭那天你直接到806交给我”,我说“27日上午,提交证据材料的时候将两份材料都提交给了办案人员,你们再找找吧。另外,我还有一份新的证据正准备提交给你们,证明企业的经营地确实在海淀区,是海淀区工商局的年鉴报告”,他说“你开庭的时候在交吧”,随后便挂了电话。
大约在15:10左右我赶到劳动局806室,直接找到这位人员将新找到的证据材料交给他,他说“出来说”,随后便走出806,坐在门户的凳子上说“你开庭的时候再提交吧,按照规定我不便见你”,便离去!
按照相关规定,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提交的证据材料只找到一份,居心何在?开庭时再组织质证,居心又何在?
本人将于博达网这样严重违反劳动法,肆意践踏员工权益的企业斗争到底,9月2日下午4时在海淀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欢迎大家去旁听,见证海淀仲裁委员会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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