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协会专家郭涛(网络营销委员会新媒体专家)在任博达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0541677;注册地址: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2201)总经理期间,因博达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人"张耀球",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至本人离职时仍未签订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截止到2008年7月22日,本人离开博达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时,公司拖欠本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七万余元。
事件进展情况:
*2008-07-24 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008-08-01 领取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因案件较多,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通知于2008-08-27 日9:30提交相关证据。
*2008-08-27 提交证据(企业未在举证时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领取《出庭通知书》,通知于2008年9月2日下午4时开庭审理。海淀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为由让我办理撤诉手续(电话告知)。
*2008-08-28 向海淀区仲裁委员会提交博达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海淀区的证据(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材料以及本人的信函),之后他们还坚持让我撤诉。我又重申了一遍,“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海淀区,提供给你们的材料足以证明”,便离开了。
*2008-09-02 企业提交伪证(企业在工资领用单备注栏、离职会签单、印章申请单的原件上后补上去了些虚假内容),仲裁员调解无效,未当庭做出裁决书,告知等电话。领取企业反诉相关材料(企业在丰台区对我的反诉,因劳动争议发生地在海淀区,丰台区仲裁委员会将企业反诉我的案卷移交给了海淀区仲裁委员会)。
*2008-09-16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企业反诉一案相关证据材料
*2008-09-18 领取裁决书(裁决书的日期为2008年9月10日),裁决要求企业支付8000余元(支持双倍工资,工资依据为2500元,还不到本人实际工资的1/5)。本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已委托律师上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8-10-17 企业恶意反诉(索要20余万元的赔偿)一案在海淀劳动争议委员会开庭,仲裁庭未当庭做出裁决。
*2008-11-03 领取裁决书,企业反诉被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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