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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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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巨照
公司简介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9月,是经国家信产部批准、国家民政部正式备案的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二级机构。
    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旨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联合国内有关企业、教育和学术机构、相关媒体和专业人士,普及网络营销知识,研究、分析、总结网络营销创新方法、手段和思路,加强网络营销领域的横向交流、探讨和合作,支持推进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和互联网应用水平,支持推动中国网络营销实践健康发展。
    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网络营销方法和手段创新研讨的定期交流活动;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密切配合,组织年度网络营销创新评选活动,奖励对网络营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相关人士,鼓励网络营销创新;组织普及网络营销知识的培训和演讲;组织与国外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就网络营销新思想、新理论的国际交流活动等。

详细联系方式

电话:010-82657064
传真:010-82657918
Email:songpeng@imcc.org.cn
地址:北京海淀中街15号远中悦莱大厦2层
邮编:1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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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委员会 说:
大家好,可以个人申请,公司申请
2010-02-24
郭涛 说:
支持,毫无条件的支持!
2010-01-28
陈龙 说:
能否不加盖公司公章?
2010-01-22
两高:广告商赞助黄网可判无期
发表于" | 评论()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13条,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出台背景

  手机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主、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打击淫秽网站,关键在于切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两高”发布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司法解释

  >>关于运营商

  情节严重至少判刑3年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2.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3.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4.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广告商

  投广告超20条构成犯罪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1.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2.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3.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4.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5.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6.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同上。

  ■马上就访

  四种情况被认定为“明知”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中的“明知”?对此,两高相关负责人称,四种情况被认定为“明知”: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实施上述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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